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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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联系申请人现场查看并张贴公告→登记机构审核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费→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
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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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应当分别单独申请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家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转出让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6、门牌地址证明 7、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以及第(5)项的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无法提供原件核验的,需提交经公证确认的公证书。2、其他材料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有权机构确认并盖章的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2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
收费标准 |
证书工本费:20元/本 |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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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联系申请人现场查看并张贴公告→登记机构审核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费→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
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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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全体业主共有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属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家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5、房屋、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四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 6、经审核的房屋测绘报告; 7、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建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8、国家单位企业需提供发改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修建的批复; 9、门牌地址证明; 10、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11、属下列情形的,登记中心只在登记簿上记载,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1)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2)开发建设单位名下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首次登记或分证变更登记的。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以及第(5)项的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无法提供原件核验的,需提交经公证确认的公证书。2、其他材料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有权机构确认并盖章的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2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间) 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收费,每增加一本20元 |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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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联系申请人现场查看(在建工程)→登记机构审核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费→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
申请主体 |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企业):(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身份证 (4)法人委托书(5)受托人身份证(6)金融许可证 个人:(1)身份证(2)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声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以预购商品房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 6、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主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8、抵押人为股份制公司的提供股东会决议; 9、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经有权机构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间) |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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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联系申请人现场查看并张贴公告→登记机构审核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费→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
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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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组织设立证明 (2)负责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5、门牌地址证明; 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经有权机构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2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
收费标准 |
证书工本费:20元/本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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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联系申请人现场查看并张贴公告→登记机构审核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费→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
申请主体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主体须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
申请材料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2)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声明;(3)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证明材料; 5、门牌地址证明; 6、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请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2)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声明;(3)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4、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等证明材料; 6、门牌地址证明; 7、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经有权机构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2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
收费标准 |
证书工本费:20元/本 |
(首次登记)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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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联系申请人现场查看并张贴公告→登记机构审核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费→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
申请主体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权属证明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申请材料 |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身份证;(4)法人委托书;(5)受托人身份证。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证明材料; 5、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请房屋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证明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 7、门牌地址证明; 8、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经有权机构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2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间) 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收费,每增加一本20元 |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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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联系申请人现场查看并张贴公告→登记机构审核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费→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
申请主体 |
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申请首次登记的,可由发包方提出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可由承包方提出申请;以承包经营以外的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可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的权利主体应当为承包土地的农户。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提交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2)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使用权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等批准文件;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 5、属集体土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下列证明材料: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申请林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7、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经有权机构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2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
收费标准 |
证书工本费:20元/本 |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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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受理→登记机构联系申请人现场查看→登记机构审核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费→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
申请主体 |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经有权机构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间) |